筆記:
1. 圖書館法以法務部公告的為準
2. 公共圖書館宣言:公共圖書館是地方的知識門戶, 提供個人及社團終生學習、獨立判斷、文化發展的環境。
←→圖書館法第 1 條表明圖書館法的目的:為促進圖書館之健全發展,提供完善之圖書資訊服務,以推廣教育、提升文化、支援教學研究、倡導終身學習,特制定本法。
3. 圖書資訊→出版品及網路資源
4.
第 4 條
政府機關 (構) 、學校應視實際需要普設圖書館,或鼓勵個人、法人、團體設立之。
圖書館依其設立機關 (構) 、服務對象及設立宗旨,分類如下︰
一、
國家圖書館︰指由中央主管機關(教育部)設立,以政府機關 (構) 、法人、團體及研究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,徵集、整理及典藏全國圖書資訊,保存文化、弘揚學術,研究、推動及輔導全國各類圖書館發展之圖書館。
二、
公共圖書館︰指由各級主管機關(縣市政府)、鄉 (鎮、市) 公所、個人、法人或團體設立,以社會大眾為主要服務對象,提供圖書資訊服務,推廣社會教育及辦理文化活動之圖書館(方法)。
三、
大專校院圖書館︰指由大專校院所設立,以大專校院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,支援學術研究、教學、推廣服務,並適度開放供社會大眾使用之圖書館。
四、
中小學圖書館︰指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各級學校所設立,以中小學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,供應教學及學習媒體資源,並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圖書館。
五、
專門圖書館︰指由政府機關 (構) 、個人、法人或團體所設立,以所屬人員或特定人士為主要服務對象,蒐集特定主題或類型圖書資訊,提供專門性資訊服務之圖書館。
5. 智慧財產權(著作法、專利法、商標法)
6. 圖書館法第六條:技術規範。
7. 圖書館應提供其服務對象獲取公平、自由、適時及便利之圖書資訊權益。前項之服務,應受著作權法有關合理使用館藏規定之保護。(特別301報告)(貿易報告)
8. 圖書館辦理圖書資訊之閱覽,得基於使用者權利義務均衡原則,訂定相關規定。
9. 特殊讀者 (不只視覺及聽覺障礙者等) 服務
10. 公立圖書館之館長、主任或管理員應由專業人員擔任。
11. 圖書館有規定有些館藏只能館內閱讀或館外閱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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